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2-28浏览次数:38

 省政府各部门:

  《2015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17日

  2015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分类及编码规定,特制定2015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省级垂直管理单位可按规定实行属地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除上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以内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内、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零星工程项目,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60万元以上的服务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含《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依法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五、其他要求

  (一)省直各单位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各单位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二)省直各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积极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省直各单位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全面公开,公开的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并对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省直各单位应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加强本单位的采购需求研究,明确采购需求责任,采购需求要体现需求标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体现需求标准的经济性及与生产的适应性,体现对产业发展的导向性。

  (五)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完善内部采购流程制度,依法建立政府采购档案和台账。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积极推进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化采购。

  (六)省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整改,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政府。

  (七)各地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