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程序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1-06浏览次数:30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程序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年所得12万以上人

员均须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范围与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范围:凡年工资薪金所得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的人员均需申报。

2.申报时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每年3月31日前)。

3.申报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地税局征收分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38号)。

4.申报程序:

(1)领取资料。申报人到学校财务处领取《个人所得税务局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

(2)纳税申报。申报人填写《个人所得税务局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后,到洪山区地税局征收分

局申报。

需委托代理申报的,经本人向财务处申请,并签署《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委托代理书》后,由财务处代为办理申报缴税。

(3)补缴税款。如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只需要办理申报事宜,

不需要另行办理征税、补税等事宜。

如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没有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申报人填写的《个人所得税务局纳税申

报表》,按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在扣除学校代扣代缴部份后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