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预算编制注意事项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9-27浏览次数:12107

 

一、2017年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主体

新《预算法》中对预算编制的主体及责任进行了明确,涉及七个章节、15项条款。规定了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编制责任主体、执行责任主体、预算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和绩效评价责任主体。当前预算编制执行中存在的是落实问题,是预算编制与执行关联不够。《预算法》规定“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为突出部门主体责任,省财政预算控制数采取切块下达方式通知到部门,由部门根据分管(协管)省领导要求,在部门预算控制数内,按照有关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形成初步的预算建议方案。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有的单位项目支出预算无法执行,有的单位细化的预算与工作计划和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不够衔接,部门预算执行中频繁调整,预算的严肃性、约束力不够强。省直专家评审和人大审查发现,有些单位项目存在年年有结余、年年增加预算的情况,资金安排不科学,造成资金闲置浪费。落实主体责任,就是编一本规范的预算、可执行的预算,与本单位职责高度关联的预算。

(二)部门预算编报的范围

所有财政经费保障的省直预算单位,都要编制部门预算。预算编制应当从基层独立核算单位编起,按照管理级次逐级审核、汇总。

纳入省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收支包括:

1.行政单位:全部收支列入部门预算;

2.事业单位:除开展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收支以外,其他的收支全部列入部门预算。

各预算单位应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充分、合理预计部门预算中各项收入,真实、完整反映各项支出,详细填报部门预算编制说明。无特殊政策原因,各预算单位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含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安排的支出,一般不得低于前三年决算平均数

(三)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划分

对各高职院校,省财政一直采取的是按照在校生人数和生均标准切块到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依据学生人数和专项等因素分解到各院校。各院校应当统筹财政补助资金和自有资金编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按照近年来省直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成本性开支,不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反映,在项目支出中用“专项业务项目”反映。学校发给学生的助学金应以项目支出方式编报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只反映在编在册人员的工资、直接用于公务活动的支出以及为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安排的用于设施设备的维持性费用。

(四)项目支出编制

一是项目的设置。继续推进部门内部项目资金整合工作,结合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规范、合理设置一级项目。各预算单位应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加快做实二级项目的部门项目库,确保纳入预算的二级项目全部从项目库中选取,预算批复或下达后可以尽快拨付或下达资金,并能尽快组织实施。

二是项目支出的合规性。各单位应特别注意项目支出的合规性,尤其是明细项目的合规性。有的单位项目的设置都很符合规定,但忽视了项目文本中的明细项目,例如在历年预算审查中发现,有的单位不按省直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编制办公设备配置预算;有的单位在项目中虚列差旅费支出,测算明显不符合实际;有的单位工程造价预算明显偏高;有的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不细化,测算依据不充分;个别单位依然存在项目文本散总不符、说明中缺款漏项、前后不符的问题。

此外,对一些与日常公用经费重叠的项目支出内容,各单位应在文本中适当说明。从近年的人大预算审查看,不应当仅限于水电费、会议费,还有“三公”经费支出,如果在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中都有安排,各单位应当在编制说明中进行说明。比如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均安排有水电费,则需按其用途进行详细说明,一般基本支出中的水电费是用于行政办公楼所需的开支,而项目支出中的水电费是用于科研项目等所发生的水电费支出。

三是各预算单位应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和准确度,支出必须落实到具体执行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对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不具备执行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年初预算;预算一经确定,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事项外,不得调整;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等超收收入原则上当年不安排支出。近年来,审计厅在预算执行审查中也发现,很多预算单位年初预算不准确。因此,这个问题应当得到各个单位的高度重视,切实发动单位内部院系、处室的积极性(各院系、各处室是学校内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细化、准确的编制部门预算。

(五)推进项目支出定额管理

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促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各部门要在认真梳理现有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大力推进部门内部标准建设,省财政视情况逐步将部门内部标准上升为省级财政标准。2017年新增的重大民生支出,原则上应同步制定项目支出定额标准,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举几个例子说明什么是项目支出定额:

生均经费,这个项目支出的定额就是1.2万元;贫困生资助中的助学金标准,助学贷款贴息标准等,都属于项目支出定额。再例如对学校教学楼或宿舍的基本运转,可以依据教学楼面积、学生人数等,确定平均支出标准,这也是一种项目支出定额。

在建立项目支出定额体系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合理设置项目。项目定额标准是项目支出预算编报、审核和安排的基础,而项目管理的形式、内容和项目分类等,又是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的基础。因此,根据各部门核心职能活动对预算支出项目进行归集或细化确保预算项目分类标准体系的稳定性,是制定专用定额标准体系的前提条件。

二是推进部门业务标准化工作。通过规范化、标准化部门业务工作,增强预算项目内容的稳定性,是提高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特别是专用定额标准稳定性的关键。否则,今年制定出来的项目支出定额标准,过几年可能就不适用了,项目定额标准也就成了摆设。

三是避免将预算定额简单等同于执行定额。预算定额一般是财政根据历年的执行情况、综合多种因素确定的平均数,如差旅费标准等,它对预算执行有指导意义,但只是预算安排的依据,不是说部门或单位必须按此执行,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六)实施预算评审试点

推进预算评审工作,逐步实现项目预算评审全覆盖。各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权限,建立部门内部预算评审管理制度,规范评审程序和行为,推进预算评审和预算安排相结合。各部门应将2017年新增的、总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支出纳入预算评审范围,做到“先评审后入库”。

预算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完整性主要是项目申报程序是否合规,项目申报内容填写是否全面,项目申报所需资料是否齐全等。必要性主要是项目立项是否充分,与部门职责和宏观政策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等。可行性主要是项目立项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可行,是否具备执行条件等。合理性主要是项目支出内容是否真实、合规,预算需求和绩效目标设置是否可行合理等。

根据预算管理级次不同,各部门可实施集中评审或分级评审;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特点,可采取由部门所属评审机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开展预算评审。

(七)“三公”经费预算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按照零增长原则(特别强调是各项的零增长)安排相关支出预算。2017年省直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2016年相关预算规模。需要强调的是:

1.这里所说的“三公”经费预算,不仅指基本支出中的“三公”经费预算,还包括项目支出中的“三公”经费预算。部门预算报表中“‘三公’经费及会议费预算表”统计范围也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2“三公”经费预算不超过2016年的预算水平,这是一个上限;对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水平较高的单位或部门来说,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压缩“三公”经费支出。

3.前两年有些单位“三公”经费预算编制基数比较大,导致预决算差异率过大,大家可以按照现在的实际情况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4对因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需要适当突破预算限额的,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三公”经费预算限额。

(八)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对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将目录范围内的支出全部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年度预算执行中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调增或调减政府采购预算。

从近年来的预算执行看,各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准确度不高,这主要与相关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的细化程度和准确性有关。因此,各预算单位结合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努力提高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的细化程度和准确性。

(九)结转资金管理

省直各预算单位要及早清理、预计2016年的结转资金数额,纳入年初预算,在2017年“二上”部门预算中全面、完整地反映。结转支出应按原项目编列,不得调整支出方向或科目。2016年度预算执行结束、结转资金实际形成并经审核(审计)确认后,省直部门再根据审核(审计)结果安排使用。对于结余资金,财政会予以收回,对于常年性项目未用完的即为结余,予以收回,未完成的延续性、一次性项目可结转一年使用,超过一年仍未用完的予以收回。

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属于部门结余应当统筹的资金,省财政将按政策规定收回或统筹到总预算安排使用,各预算单位不得自行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安排支出。

各预算单位应加强实拨账户资金管理,对2017年拟使用部分要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虽然使用自主权在单位,但要求年初有预算才能动用)。各预算单位要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要求,认真清理、甄别实拨账户中的财政性资金,并按规定2017年使用完毕;在规定时间内未使用完的财政性资金,经审计认定后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

2017年起,继续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其下年项目支出规模。

(十)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衔接问题

12017年养老保险预算编制要注意的问题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的政策要求,统筹各类资金来源,编列在职人员经费预算、在职人员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职业年金缴费预算、离休费预算、统筹外退休费预算,不再编列退休人员统筹内退休费所需支出预算;关于2014.10-2016.12期间应补缴部分与已垫付退休费之间的差额,若差额不大的可通过不可预见费列支,差额较大则可按“一上”要求编入2017年预算。

在改革方案实施前,各预算单位应统筹在职人员缴费和单位缴费垫付退休费发放201410月起至改革方案实施期间,所发放的退休费均为替社保机构垫付,相应的在职人员缴费是未缴的,属应付款),仍有不足,可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向省财政申请资金垫付(借款或预拨手续,从以后年度应缴在职人员养老金中抵缴);改革方案实施后,各预算单位应与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对账与清算工作,用垫付的统筹内退休费抵顶在职人员缴费和单位缴费。

各省属高校应使用教育收费(不得使用财政资金)等保障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职业年金缴费。

2.关于退休待遇项目的说明

符合政策规定的退休待遇中,属于统筹内项目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属于统筹外项目的,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由单位发放。关于统筹待遇项目的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统筹内项目包括:2014930日前退休人员,包括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统筹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退休人员补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中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项目、省人民政府规定退休人员享受的其他项目。2014101日后退休人员,包括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统筹外项目包括:奖励性补贴、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规定的死亡待遇、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的一次性退休补贴、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的其他待遇。

(十一)合理编制和使用不可预见费

各省直预算单位应按支出的一定比例安排不可预见费,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的临时增支。其中,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不可预见费不得高于对应来源总支出的3%其他资金来源安排的不可预见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十二)预算正式批复前的执行问题

在部门预算正式批复前,省财政厅会按照一定的比例(三分之一),预挂部分基本支出预算指标,以保障各预算单位的正常运转。

需要运用项目支出的话,对以下三类项目,各预算单位可在部门预算批复之前按预算执行的相关操作规程申请预拨,其他项目必须待预算批复后方可执行:①保障运转性支出需要、必须按月拨付资金的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②具有救济救灾性质、必须在12月执行的项目;③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必须在12月依法履行支付义务的延续性项目(比如说一些基建付款等)。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近期省财政厅将下发预算控制数。

各预算单位在控制数内,根据分管(协管)省领导要求,按照有关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形成规范、细化的三年支出规划和2017年预算文本、提前通知市县的转移支付分解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归口部门预算管理处,内容包括:①部门三年支出规划(含编制说明及表格);②部门预算编报说明的电子文档;③2017年省直部门预算报表的纸质资料(签字、盖章)和电子数据;④项目文本的电子文档;⑤专项转移支付分项目、分市县情况表(以上5项资料交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和部门管理的省直专项、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申报表(交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处)。(115日前完成。)